1,我朋友06年进入某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如离职需提前半年申请,由公司安排其他岗位脱密,半年后可离开公司,且2年之内不能到同行业的公司就职。
2,之后,我朋又有续签了2次合同,但没有再签保密协议。且这期间朋友的职位与签订保密协议时的职位也不同。
3,朋友于前不久离职,离职时某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也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朋友随后到一家与上家公司同行也的公司就职,现在上家公司要起诉我的朋友,
请问,这官司我的朋友能赢吗?
谢谢!
补充一下,朋友离职前是中高级别技术岗位。且朋友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原单位并未提及补偿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只是说含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我个人认为这份保密协议的竞业禁止部分是无效协议。
上家公司与朋友签订的是保密协议,其中涉及竞业禁止的部分没有提及补偿金。只是说保密费用含在工资里。也就是说原单位不存在履行支付与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补偿金。
追答1、你朋友签的保密协议(内容包含同业禁止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
2、看公司能否举证,证明曾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或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已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
3、具体,看签的《劳动合同》、《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中的详细条款,有无约定你朋友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即上述条款中有无明确说明,你朋友的收入中,保密与同业禁止的补偿金已包含在工资里。否则,单位属于空口无凭,是无效的。
好的,谢谢您。工资条我朋友都有保留,工资条中没有保密费这一项。
追答如果单位不能举证,保密与同业禁止的补偿金已包含在工资里;那么单位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谢谢您。
我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1,我朋友入职时签的那份保密协议中,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及支付方式,只是说保密费用含在工资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这样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所以保密协议的竞业禁止部分是无效协议。
2,我朋友离职时,原单位也没有主动与其谈竞业禁止的协议,更没有谈到补偿金及支付方式。原单位的责任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