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申请需要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据我了解,目前并没有国家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不过,我对比了北京、武汉和重庆对教育培训行业机构的设置管理规定,总结出了8条:
①申办者应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②开办经费:来源稳定,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20万,其中不包括风险资金,具体数额以当地规定为主;
③自由办学场所:能够满足教学需求,相对稳定,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不得使用民用房(个别地区商住两用房也不符合要求),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前一定要咨询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比如,上海对办学场所的面积规定是不少于200平:
④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⑤校长有年龄限制(具体年龄以当地法规为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⑥有不得少于3名的专职教师,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财务人员(以上不能代表全部地区,具体情况可以去到当地教育局咨询);
⑦决策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从教经验;
⑧申报部门: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当然,具体条件还要参照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的规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