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好心让人搭车,却意外造成搭车人死亡。2月12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五福赔偿原告损失71148元。
2005年12月15日下午5时。方五福从玉山前往上饶市途中遇见在等客车去上饶的好友李艺,便好心邀请其一起坐自己的摩托车前往。行至广丰湖蚌乡一石桥时,由于天黑能见度低,方五福误以为会和桥栏相撞,便紧急刹车,导致李艺从摩托车上摔下,当场死亡,方五福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方五福以自己也受重伤,而且让李艺搭车是好心、无偿为由,拒不赔偿。李艺的父亲诉讼至法院。
请大家根据这个案例从合同法的一些角度分析一下。谢谢大家。
希望能够具体一点,比如列出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来分析说明。字数希望多一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