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效的【“再入国入国记录卡”(简称ED卡)】、【“在留卡”(或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再入国许可期限证明书”】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均可再次入境日本。其中,持有背面没有加盖“视同再入国许可”印章的“再入国入国记录卡”仍被允许再次入境。对于持有以上相关证件的人员,自即日起可再次入境日本。
遗失在留卡的情况下,必须在知道此事起(不是在日本国内知道遗失的,在之后入国那一天)14天内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卡再交付申请。
因遗失申请再交付在留卡及领取在留卡不可以用邮寄的方式办理手续,没有特别问题的话,可以委托法务省令规定的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因为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时,持有在留卡并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即使离开本国期间丢失在留卡时,也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入境后请尽快到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卡再交付手续。
另外,离开本国期间丢失护照或在留卡,在办理从海外飞往本国的搭乘手续等,需要证明在本国的在留资格时,可以通过代理人,在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领取再入国许可期限证明。
以上信息请仔细阅读,对照自己的情况。入境好说。
关键是出境时中国海关的审查标准。
是可以通过ED入境。但是出中国国境需要再入国期限许可证明,这个东西的办理要中国开出丢失证明,这个丢失证明要怎么办?(公安局,大使馆都说不归她们管
追答是的。
你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人问入管局,在中国当地报社刊登的遗失声明是否可以作为材料?
目前来看只有遗失声明才可行。
日本驻华大使馆要我办理一个再入国期限许可证明,说出中国国境的时候要用。。这个东西必须嘛。。我的签证虽然在有效期 ,但是是单次入境的签证
追答遗失在留卡的外国人,日本法务省再入国管理局将为其签发“再入国许可期限证明书”,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可入境日本。就是这个东西。
这是2012年7月9日起,日本实施的新出入境管理制度。
你是因为在留卡丢了,所以必须办这个。
图片上的文件,在我出日本国境的时候就填完贴在护照上了。图上卡片的右半边出日本海关的时候被撕掉了。左半边还留着。这个就是再入国期限许可证明的话,是不是就不用再到办了。可以直接凭这个出中国国境再入日本?
追答不是的,必须补办再入国许可,补办的前提是你从日本离境时,这个上面勾选再入国了。
再如果许可大小和在留资格证明书大小一样。
再如果许可期限证明办理需要中国开出的遗失证明。但是公安局,大使馆都说不是他们开的。应该去哪里开呢~~真是不好意思问那么多问题
追答还是要在公安局,或者你就近的派出所去开。写清是因为你的个人原因遗失的,不需要他们承担责任。如果有公司或单位愿意承担责任,证明你的在留卡是在他们公司或单位遗失的话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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