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样品账务处理

出口的样品不收汇,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怎么处理?是在哪个金额的基础上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出口的样品不收汇,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账务处理时,按照市场售价或者企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基数,样品价值按照企业生产成本计入当期经营费用或销售费用。
借:经营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出口样品成本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02
答: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以上五个条件,样品给客户免费使用,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虽然税法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2个回答  2020-01-05
出口样品,如果是收汇的,按一般贸易出口处理,如果是不收汇的,按视同内销进行补税处理。
第3个回答  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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