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02
答: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以上五个条件,样品给客户免费使用,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虽然税法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