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主要是针对快递行业,规范快递这方面的

中国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流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08

中国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扩展资料:

主要特征:

1、物流反应快速化。物流服务提供者对上游、下游的物流、配送需求的反应速度越来越快,前置时间越来越短,配送间隔越来越短,物流配送速度越来越快,商品周转次数越来越多。

2、物流功能集成化。现代物流着重于将物流与供应链的其他环节进行集成,包括∶物流渠道与商流渠道的集成、物流渠道之间的集成、物流功能的集成、物流环节与制造环节的集成等。

3、物流服务系列化。现代物流强调物流服务功能的恰当定位与完善化、系列化。除了传统的储存、运输、包装、流通加工等服务外。

现代物流服务在外延上向上扩展至市场调查与预测、采购及订单处理,向下延伸至配送、物流咨询、物流方案的选择与规划、库存控制策略建议、货款回收与结算、教育培训等增值服务;在内涵上则提高了以上服务对决策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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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01
与快递服务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民法通则
4、 交通运输法
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6、 其它:工商、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简析《邮政法》、《合同法》主要条款及其工作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邮政法》:
(一) 《邮政法》主张“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1、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和汇款。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件。
3、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漏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
《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1、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一条)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二) 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1、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2、 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定义)
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是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是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是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对快递企业的专门要求
1、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2、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信件字样,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六条)
3、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快递企业,《邮政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三条)
(四) 快件验视制度
(五) 其它规定
1、 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条第三、四款)
2、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合同法》
(一) 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条)
(二) 格式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法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有明确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阅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存订阅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工作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 业务员揽收快件时,必须请客户在面单寄件人栏目签名,经办业务员也必须签名,这意味着面单背书格式条款生效,客户对条款内容知情。
二、 提醒客户规范包装,因背书条款中有包装要求的条款,快递从业人员对包装、产品性能等均是外行,而寄件人是内行。
三、 提醒禁寄物品不得寄递,告知客户寄递的后果。开箱验视必须让客户当面自行打开,不然无意中违反《邮政法》的规定。
四、 在与客户发生赔偿纠纷或因纠纷引起诉讼时,必须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进行陈述,而不要误入“运输合同”纠纷,其标准不一样,对快递企业不利。
而快递服务合同则以面单背面的背书条款(格式条款)为依据。
五、 区别是否“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是否有效?除做好注意事项(一)以外,着重注意两点:一是我们中通的面单设计、格式条款的制订,均经上海市工商总局审核、备案; 二是面单正面寄件人签名栏之上以黑体字提醒:“请在签字前阅读背书条款,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这样就已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
六、 网点的关停与开通,必须向管局备案,开通经营必须获得许可。
七、 不可抗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解释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
八、 格式合同服从其它书面约定合同。因此,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不能大意,否则会吃亏。
九、 从业人员必须守法,否则除治安管理处罚外,须负刑事责任。如私拆、隐匿、偷盗、扣留快件等违法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3-17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第4个回答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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