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伤残鉴定法律条文及解释

如题所述

  《最新伤残鉴定法律政策全书》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03
你说的太过笼统,如果具体点就可以给你具体的回答的,希望你再说清楚问题。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追问

一般民事侵权用哪个比较合适?

追答

请问你的民事侵权是由于什么引起的,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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