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1年来公司,现离退休还有2.5年,现公司减员要辞退我,请问这合法吗?应要求怎样补偿?

01年-07年未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补偿?
因我现在已47岁,下岗后工作不好找,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把我以后的2年的养老保险赔偿呢?
还有我还差2.5年的养老保险才够15年

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双倍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无缴纳社保的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28
还没有减到你呢着什么急。就是真的减到了你,不是说走就走的,你已经把自己的最宝贵的时光都献给了公司,最起码公司对你们这么大年龄的人要有个合理的说法。
第2个回答  2013-03-28
1、公司减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可以裁员(企业经营困难、破产、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你问题中没有说明清楚,我不能作出明确判断;但是,如果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如果单位程序不到位,你有权利申诉;如果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了,可以认定为违法解除;
2、尽管如此,公司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按照你的描述2001年到公司工作,已经工作12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优先留用的范围;
3、企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4、如果是违法解除,单位还应当支付赔偿金(上述标准的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5、01年-07年未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追溯;所以没有双倍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满足第五条,那公司只能协商解除合同,也就是通过赔偿的形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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