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28
还没有减到你呢着什么急。就是真的减到了你,不是说走就走的,你已经把自己的最宝贵的时光都献给了公司,最起码公司对你们这么大年龄的人要有个合理的说法。
第2个回答 2013-03-28
1、公司减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可以裁员(企业经营困难、破产、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你问题中没有说明清楚,我不能作出明确判断;但是,如果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如果单位程序不到位,你有权利申诉;如果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了,可以认定为违法解除;
2、尽管如此,公司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按照你的描述2001年到公司工作,已经工作12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优先留用的范围;
3、企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4、如果是违法解除,单位还应当支付赔偿金(上述标准的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5、01年-07年未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追溯;所以没有双倍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满足第五条,那公司只能协商解除合同,也就是通过赔偿的形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