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还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

我在婚前三年在北京贷款买了房子,现在不在北京生活,房子租出去了,房租可以还贷款,根本不用我再另行支出。现在再婚了,北京的房子市值涨了三倍,我家人劝我做财产公证,怕将来老公离婚或去世时,按法律规定,他的子女有权分我房子升值和还贷的部分,所以我现在能否去公证?要不要公证房贷由房租还?怎样做才能避免我个人的损失呢?

第1个回答  2013-08-30
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即购买日期、全款交付、产权证办妥都发生在婚前),即使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要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宣布放弃所有权,那么无论何时,婚姻关系存续多久,仍然属于自己,而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同意进行财产公证,确实需要双方同时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手续。 其实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自行拟定财产属性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协议即可!制定一份协议书,双方同意后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协议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详细善意第三人制度参考以下资料)
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 约定财产制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作成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生效,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个举证责任在于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于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确实对财产做了约定,但负债的夫或妻一方为了达到自己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于是就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认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他们的财产有约定,而未负债的夫妻那一方却举不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只好以夫妻财产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如果能规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三方当事人都应该在场并且能够有见证人或公证机关参与,这是对恶意串通行为的阻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20
夫妻双方是可以在婚后去做财产公正的,夫妻双方需要拿着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双方各自的房产证去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婚前财产,这是对自己的一种自我保护,非常好的想法,做公证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夫妻之间分清你我的可以更好的了解彼此,对未来的生活也会有很好的帮助的。可以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公证,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是需要进行协商之后才可以进行公证的,要懂得互相尊重才能够更好的生活。
第3个回答  2021-03-20
可以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约定有公证更好。
第4个回答  2013-08-30
您好,婚前财产见证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结婚前来做,只是证明婚前各方的财产明细,只要是双方同意,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的。这个见证书可以在律师所或公证处来做。
第5个回答  2013-08-30
结婚以后应该不可以做婚前的财产公正了!要在结婚以前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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