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否可以视为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责任如何承担?

A(担保人)介绍借款人(b)向贷款人(c)借款10万,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还清为止,贷款期限2010年5月1日到2010年的5月30日,三方签字哪印。到期借款方(b)没有偿还贷款,2010年10月7日向贷款人(c)出具欠条一份,承人欠(c)15万,并找来其员工(D)做担保人,承诺再违约赔偿贷款人(c)20万,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2011年1月10日,贷款人(c)向法院起诉借款人(b)担保人(a)担保人(D),要求其偿还借款,担保人(A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a)怎么能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欠条是否可以视为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责任如何承担?

回答你的提问:

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期间为2010年5月30日起二年内,债权人不申请仲裁或不诉讼的,担保责任解除;

2,保证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2010年10月7日,贷款人、借款人、新担保人(员工D)三人转让债权协意,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你没同意,则你免除担保;如你同意则不免除担保。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的合同变更了合同内容,钱数增加了,你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则免除担保责任,如你同意了,要重新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才能视为重新担保。

引用法律:《担保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追问

担保人(a)到底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欠条能视为债权转让协议吗?

追答

回答的很清楚:你是否同意?

追问

不同意,第一,欠条只是借款方单方面承诺,做多只是变更合同,不是债权转让协议!
第二,变更合同,要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还要承担原来的责任。
个人看法,你觉得担保人(A)能否免责,承担范围。
担保法司法解释30条。

追答

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C)许可债务人(B)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A)书面同意,保证人(A)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回看明白了吧?

追问

问题是没有债权转让协议啊!
欠条能算转让协议?

追答

2010年10月7日向贷款人(c)出具欠条一份,承人欠(c)15万,并找来其员工(D)做担保人,承诺再违约赔偿贷款人(c)20万,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

以上你是你胡说的?没有这事?

追问

到期借款方(b)没有偿还贷款,2010年10月7日向贷款人(c)出具欠条一份,承人欠(c)15万,并找来其员工(D)做担保人,承诺再违约赔偿贷款人(c)20万,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
少看了点,亲
亲,欠条只是事实称述,并不是转让协议,欠条里面不可能有转让方,没有交易对象。

追答

2010年10月7日向贷款人(c)出具欠条一份,承人欠(c)15万,并找来其员工(D)做担保人,承诺再违约赔偿贷款人(c)20万,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

这个事有没有?你同意没有?
如果没有,如果说对此事你没写书面同意,你就免责。

追问

担保人(A)没有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30条,担保人(a)是免除不了责任的啊。
免除不了那10万的责任。

追答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实履行没有?

追问

亲,担保人(A)承担10万元,无可逃避,对吗?

追答

没错的!担保期限内,减小可以,增加担保责任不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15
连带责任,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第2个回答  2013-08-15
担保人A只对原担保范围内的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约定担保期限于贷款还清为止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年。
变更需要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才有效,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债务数额的,减轻担保人责任的按变更的办理,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按未变更前的约定追问

借款方单方签字认可的欠条可视为变更合同吗?

追答

是的,
A,如何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有三次机会免除
1,到2012年5月30日,没有起诉债务人的,担保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到2012年5月30日,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
3,自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之日起2年内,没有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有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辩权。

追问

问题是2011年1月10日,贷款人已起诉,担保人(a)能否用担保法24条免责?

追答

上面以回复过,没有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擅自变更担保合同内容的,
如果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按未变更的前的担保责任承担。
所以说不能免责
,所谓的免责是对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的部分或者超出约定的部分的免责。有约定的不免责。即对原来的10万元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第3个回答  2013-08-21
1、首先告诉你2011年10月7日出具的欠条不能视为合同的变更,只能视为(b)对债务的进一步确认以及追加保证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此时。A仍然是(b)的债务的担保人。
2、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c)已经在11年1月10日起诉担保人A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那么A就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因为此时他仍然在担保期。
3、但是A的担保责任仅限于10万元,担保期内,债务人单方面增加债务,增加部分的债务对担保人无效。
4、综上:A需要对10万元债务承贷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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