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扩展资料:
1、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3、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又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