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怎么填?

如题所述

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认定标准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各学校(幼儿园)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本校(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幼儿)"。

1.学生(幼儿)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幼儿)"。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幼儿)"。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孤儿(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园)学生(幼儿);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学生或学校(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幼儿),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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