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报纸可以发行?

同问题

报纸发行中的一些法律规定
当报纸以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的时候,它就是一种商品。报纸的发行工作,实际上也就是商品的营销工作。报社是报纸的生产单位,是卖方,读者、订户是消费者,是买方。商品交换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同样,报纸发行也应由这些法律、法规来规范。
报纸征订中的违规违法现象
近年来,我国的报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从1988年开始,都市报、早报流行,发展势头很猛。报纸的迅速发展,其实已经超前于我国老百姓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报业的迅速发展与老百姓需求之间的距离,必然导致报纸征订的竞争。为了巩固、扩大报纸的发行量,每家报社总是使劲浑身解数。
一是虚假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报社总爱说自家的报纸如何如何有影响、拥有读者有多少。有些报社在这方面的宣传已是言过其辞,在吹牛了。弄得消费者(订户)如坠云雾,先是分不清实与虚、真与假,后是偏听偏信,订阅了报纸。当报纸拿到手后,才发觉自己并不需要这样的报纸,上当了。
二是靠权力征订。在报纸征订中,有相当多的报纸已与权力部门结成了联盟,让权力部门运用工作关系代报社征订报纸,报社给这些部门或个人一定的酬金。于是工商、公安、财税、防疫、交通运管等等部门都成了订报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要年审,那好,工商管理人员要你订几份报纸;公安、财税、防疫部门来检查工作时,同样要你订几份报纸。由于是权力部门要求你订报纸,作为被管理对象是很难拒绝的。这样,使得一些人重订或多订同一张报纸的现象时有发生。
权力干预报纸发行的另一种情况是,你这张报纸曾对我进行过舆论监督,曝过我的光,我就对下属单位宣布一律不准订阅这张报纸。浙江一家报纸曾报道了某市一宗负面新闻,虽然新闻是真实的,而且符合宣传政策与全局利益,可是该市领导却认为这是给本市抹黑添乱,于是宣布全市单位一律不得订阅这份报纸。巧合的是,后来又有一家上级报纸“胆敢造次”,于是,又上了该市的“禁订”黑名单。(见1999年第8期《新闻记者)P.11)
三是向同行射暗箭。应该说报社是很懂得“抑人扬己”道理的。有的人就把这层道理用在报纸征订上了。订户说,他想订阅甲报的,乙报的发行员却一个劲地说甲报可读性不强,影响不大,经常失实,挨过批评等等,弄得订户茫然不知所措。
四是征订报纸有高额回报。钱往往是能够使人眼红的。对于集体订户,一些报社的做法是给经办人高额回扣,报款的20%、30%都行。经办人有钱可得,何乐而不为?
相关法律对上述现象的认定
以上四种现象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利用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征订报纸,实际上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报纸订户来讲,他可以而且也完全应该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决定订阅哪一种报纸和不订阅哪一种报纸。报纸依靠相关权力部门,强制报纸订户订阅某种报纸,实际上限制、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力。
报纸征订,需要自我宣传,但要有个限度。吹嘘自己的发行量或中伤别的报纸,这就闯红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发行量是报纸的市场生命线,也是广告收入的基础。作为广告客户来讲,他选择哪家媒体做广告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这家报纸的发行量。报社吹嘘自己的发行量,等于是向广告客户作了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折虚假宣传。”
至于报纸的征订回扣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依法进行报纸发行
报纸发行是件不轻松的事。实践证明,要搞好报纸发行工作,无论在提高报纸质量、合理定价、选择营销手段诸方面都要走合法之路。报纸质优价廉是每位读者所希望的。因此,报纸的定价要定得适中,尽可能地低一些。《金华日报》是对开八版的报纸,每年的定价仅是144元,远远低于同类报纸的价格。价格低要亏本,但亏得值。1999年《金华日报》的发行量又超过了10万分。
说到报纸发行的方法 ,那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报社利用采编人员与社会各界的接触面广并且熟悉的优势,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的报纸不惜花广告费在电视或兄弟报中登广告宣传自己。更有趣的是,北京等地已出现了“兄弟报刊捆绑征订”的现象。即几份报纸固定搭档配售,其售价低于各报价格之和。捆绑征订表面上看起来是价格优惠让利,更重要的是相互宣传推广,使各报的发行渠道得到联网。
要想让自己的发行量得到社会的认可,最权威也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当是报纸发行量公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数字是能使人信服的。目前,《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检察日报》等报纸已先尝了头口水。 近年来,我国的报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从1988年开始,都市报、早报流行,发展势头很猛。报纸的迅速发展,其实已经超前于我国老百姓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报业的迅速发展与老百姓需求之间的距离,必然导致报纸征订的竞争。为了巩固、扩大报纸的发行量,每家报社总是使劲浑身解数。
一是虚假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报社总爱说自家的报纸如何如何有影响、拥有读者有多少。有些报社在这方面的宣传已是言过其辞,在吹牛了。弄得消费者(订户)如坠云雾,先是分不清实与虚、真与假,后是偏听偏信,订阅了报纸。当报纸拿到手后,才发觉自己并不需要这样的报纸,上当了。
二是靠权力征订。在报纸征订中,有相当多的报纸已与权力部门结成了联盟,让权力部门运用工作关系代报社征订报纸,报社给这些部门或个人一定的酬金。于是工商、公安、财税、防疫、交通运管等等部门都成了订报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要年审,那好,工商管理人员要你订几份报纸;公安、财税、防疫部门来检查工作时,同样要你订几份报纸。由于是权力部门要求你订报纸,作为被管理对象是很难拒绝的。这样,使得一些人重订或多订同一张报纸的现象时有发生。
权力干预报纸发行的另一种情况是,你这张报纸曾对我进行过舆论监督,曝过我的光,我就对下属单位宣布一律不准订阅这张报纸。浙江一家报纸曾报道了某市一宗负面新闻,虽然新闻是真实的,而且符合宣传政策与全局利益,可是该市领导却认为这是给本市抹黑添乱,于是宣布全市单位一律不得订阅这份报纸。巧合的是,后来又有一家上级报纸“胆敢造次”,于是,又上了该市的“禁订”黑名单。(见1999年第8期《新闻记者)P.11)
三是向同行射暗箭。应该说报社是很懂得“抑人扬己”道理的。有的人就把这层道理用在报纸征订上了。订户说,他想订阅甲报的,乙报的发行员却一个劲地说甲报可读性不强,影响不大,经常失实,挨过批评等等,弄得订户茫然不知所措。
四是征订报纸有高额回报。钱往往是能够使人眼红的。对于集体订户,一些报社的做法是给经办人高额回扣,报款的20%、30%都行。经办人有钱可得,何乐而不为?
相关法律对上述现象的认定
以上四种现象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利用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征订报纸,实际上是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报纸订户来讲,他可以而且也完全应该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决定订阅哪一种报纸和不订阅哪一种报纸。报纸依靠相关权力部门,强制报纸订户订阅某种报纸,实际上限制、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力。
报纸征订,需要自我宣传,但要有个限度。吹嘘自己的发行量或中伤别的报纸,这就闯红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发行量是报纸的市场生命线,也是广告收入的基础。作为广告客户来讲,他选择哪家媒体做广告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这家报纸的发行量。报社吹嘘自己的发行量,等于是向广告客户作了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折虚假宣传。”
至于报纸的征订回扣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依法进行报纸发行
报纸发行是件不轻松的事。实践证明,要搞好报纸发行工作,无论在提高报纸质量、合理定价、选择营销手段诸方面都要走合法之路。报纸质优价廉是每位读者所希望的。因此,报纸的定价要定得适中,尽可能地低一些。《金华日报》是对开八版的报纸,每年的定价仅是144元,远远低于同类报纸的价格。价格低要亏本,但亏得值。1999年《金华日报》的发行量又超过了10万分。
说到报纸发行的方法 ,那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报社利用采编人员与社会各界的接触面广并且熟悉的优势,推销自己的产品。有的报纸不惜花广告费在电视或兄弟报中登广告宣传自己。更有趣的是,北京等地已出现了“兄弟报刊捆绑征订”的现象。即几份报纸固定搭档配售,其售价低于各报价格之和。捆绑征订表面上看起来是价格优惠让利,更重要的是相互宣传推广,使各报的发行渠道得到联网。
要想让自己的发行量得到社会的认可,最权威也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当是报纸发行量公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数字是能使人信服的。目前,《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检察日报》等报纸已先尝了头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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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1
楼上的回答文不对题。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具体条件看条例全文,很多。最主要是要拿到许可证,刊登的内容不违反第二十六的规定。

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期刊一万五千本或图书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4)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影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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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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