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