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

我家里现在是破房子,我们的东面是幼儿园,我现在想盖个四层楼房,现在我盖房的话会不会违法相关的法律。求解释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越详细越好,只要答案满意,可以追加高分
我现在是一层房屋, 幼儿园现在已经动工,可能在开挖地基,具体几层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算。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阐述

你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按一般的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5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0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果无法满足标准而你进行建造的,对方有权向你要求采光赔偿费甚至要求你拆除建筑物,鉴于我国并没有详细地关于采光权如何丈量的规定,建议你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然后再决定。追问

幼儿园盖的是活动板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25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之间的正面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房屋采光规定
沿城市主、次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 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 (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 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 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你邻近的开发地块是高层建筑就应满足上述条款规定。追问

是幼儿园,关键是县幼儿园,官家人开的,满窗三小时是指??

追答

其实这意思就是,你的房屋和幼儿园距离不小于20米。

追问

幼儿园时是活动板房,切背朝我家,单背面留有窗户??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5
  采光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这属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宅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
采光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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