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扯断拉环摔倒,导致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当时没有报警,住院期间司机和公交公司负责处理事故的领导见面并初步的沟通,住院费由司机垫付,其他费用自理。
想要了解赔偿内容的细节?费用索赔的标准?
一、医药费客运公司是必须理赔的。
1、乘客乘坐公交车,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扯断拉环摔倒,造成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交公司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需要营养的还应赔偿营养费。如果造成乘客残疾,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4、按照合同违约求偿的缺陷就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这两种索赔方式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赔偿数额的多少。乘客在公交车内受伤以普通人身损害和消法维权索赔,最大的差距在于普通人身损害起诉无法获得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以人身损害起诉和消法起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人身损害赔偿中计算方式是: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而按照消法: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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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私家车和公交车司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之下,若受伤乘客与私家车和公交车司机在协商赔偿未果,受伤乘客可将私家车以及公交公司的车主以及相应的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这样的诉讼方式,有利于受伤乘客的索赔。
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从赔偿项目来看,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违约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应谨慎选择起诉案由。选择不同的案由,乘客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致的,由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也不一样。
如果选择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选择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乘客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
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
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选择侵权为由主张赔偿则能获得更高的赔偿额,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反,在损害原因及事实争议较大或者乘客亦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选择客运服务合同纠纷则能有效地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标准细则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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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合同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公交车上司机急刹车摔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公交车上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公交公司请求支付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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