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是应届毕业生,现在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是今年七月份入职的,试用期三个月,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我来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发现我不适合这里的工作,于是想辞职,就找我们部门的主任说了一下,结果他说现在公司给我们培训了,如果辞职的话要交五万元的违约金,而且只能两三个月后才能走。劳动合同上明明写的是离职需要三千元违约金的。为什么他跟我要这么多钱?
现在很希望有懂劳动法的人能帮我回答一下,非常感谢!
不需要。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标,就是给用工双方进一步的“选择权”。
《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所谓的“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国家很多省市对于违约金的设立有很大的限制。只有存在少数的情况,如出资培训、商业秘密等才能设立违约金。因此有时即使合同有违约金的约定,也不一定有效。所以劳动局的接待同志笼统地回答要支付违约金,并不恰当。
曲律师你好,我的档案是公司统一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如果公司不同意我的辞职请求,那么我的简历能不能转为自己管理呢?如果档案公司不放的话对我以后的就业会有影响吗?
追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不带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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