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的车辆突然发生火灾,这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因此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有人来承担的,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引起的后果肯定要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是否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律图为您整理以下内容,相信可以为您清晰解答。
案情分析: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属于彼此独立的合同,交强险的承保风险范围对确定商业三者险的承保风险范围并无影响。虽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但也属于在使用过程中,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其理由如下:
1.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相互独立,火灾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商业三者险是基本险,而非附加险,可以单独适用。根据保险公司与上海物流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未明示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仅限于交通事故。且经调查,肇事车辆起火原因可能为外来火种和电气故障,驾驶人员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排除人为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2.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角度,车辆停放属于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的“在使用”,因停放可视为车辆从运动的行驶状态变为相对的静止状态,且通过行驶使用车辆以及将车辆停放在某处以待行驶,均为对车辆的使用方式。行驶和停放只是状态的不同,均未改变按照车辆的性质而占有和使用车辆。车辆虽然事发时停在临时检查点,但考虑到公路货运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停车检查,所以应当认为在使用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