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请问公司帮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我看网上都是要买房子才能提取,是不是不买房就不能提取呢? 如果不是,应该怎么去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有多种,即使不买房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取,提取是需符合要求,并提供祥光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

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三、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提取: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1.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2.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扩展资料: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民工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3-26

提取公积金的前提是,你的账户里必须有钱,现在当月是否还在缴纳都无所谓,并且缴纳的最低月份在6个月以上。在提取公积金时,要注意,最后还是要在账户里留下200元左右的金额,不能全部都提取出来。很多城市针对公积金提取是有年限规定的,比如说:如果你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已经超过2年的,你可以提取上一家公司给你缴纳的全部公积金。你需要跟之前的公司联系,让他们给你出具一份公积金的证明表,不过一般来说,当你离职的时候,公司已经把这份材料给你准备好了。然后你再去当地的公积金提取办事处,填写一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有你的收入证明之类的文件都要准备好,当然,不同的城市对公积金提取的要求是不同的,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去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如果是有租房或者购房的需要而准备提取公积金的,更加好办,拿着你的租房或者购房正规盖章合同过来,就可以更快地办理好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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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4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线上提取,一种是线下提取。线下提取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线上提取可通过关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提取。

第3个回答  2021-06-27

重庆住房公积金需要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即便有非购房行为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缴纳房租为例,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的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二)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900元/月(10800元/年)、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21600元/年)。

以上内容参考 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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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7-29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当前规定比例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 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协议”)或“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以下简称“资助购房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应提供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或“资助购房协议”、还款证明。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十)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出具购、建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第(三)、(四)、(五)、(六)、(七)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须填制《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属(一)、(二)、(八)、(九)、(十一)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将相应证明材料送资金中心审查后,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均进入 “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中心代为管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一)~(十一)类提取的,应比照前述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签定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存实有金额。若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存储余额大于《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付款额的,只能提取该《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数额。其余下的存储额,再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仍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提取。 第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每年办理一次。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交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存金额,只能提取其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或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价格占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资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资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被骗取金额的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更多见: http://cq.tiaofang.com/news/gjjcs/20100321/2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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