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置非农业户口的退役义务兵?

本人是海南农垦系统的兵员,在2003年以前是安农业户口去当兵的。2003后是安非农业户口去当兵。现我已经期满退役。该如何安排?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7
现在安置一般退伍军人(*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兵)的方法只有一种,即货币补偿分配。而不分配工作。(转业军人、转业干部除外。)主要是根据你在部队的时间折算每年多少钱。
第2个回答  2018-10-15
保安公司,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2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服满现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的(有部队精简字样)。
  (二)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确认的。
  (三)符合农转非政策,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并符合安置政策的。
  (四)经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批准转业的士官。
  (五)符合提前退伍规定,经退伍安置部门批准的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
  (六)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协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到民营、三资、乡镇等非国有企业的养老、医疗保险、档案存放等政策的落实工作。
  积极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政策,逐步向实行全员自谋职业安置政策过渡;工商、税务、城建、教育等单位,要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政策扶持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方法。
  (一) 指令性安置:
  1、“优先选择”的方法。根据退役士兵政绩、服役年限、文化考核三项分数之和,排列名次,退役士兵在安置会上,按名次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在区属、市属及自谋职业安置计划指标中选择,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双向选择”的方法。允许市属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经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后选择合适人选;允许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但必须在市退伍安置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前,由接收单位开具接收函,并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区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安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安置。
  3、区属计划的安置。不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方法。
  (二)自谋职业安置
  1、自谋职业安置由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或退伍安置部门按政策规定和天津市当年下达的任务,决定具体实施自谋职业安置方案。
  2、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退伍义务兵为2.4万元、一期复员士官为2.8万元、二期复员士官为3.35万元,三期及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4万元;为鼓励退役女兵、复员女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女士兵按一期复员士官、复员女士官按二期复员士官补助标准执行。
  3、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签订协议,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退役士兵就学深造
  根据《关于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考院校给予加分照顾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优安字〔2002〕14号、津财社联〔2002〕8号、津招委高字〔2002〕1号)规定: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考院校被录取后,在上学期间,按照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费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中列支。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校学习毕业后,按照大学生就业方式自主择业,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凡从我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一律纳入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五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是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按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文化考核
  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组织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培训的同时,协调教育部门共同对本年度退役士兵中的安置对象进行高中语文、数学、政治三门文化课程考核,三门课程考核成绩按各占30%计入总分。
  (二)政绩基础加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役期满(或经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及地方政府同意提前退役的)退役士兵每人基础分为10分,并根据服役期间的奖惩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
  1、加分内容
  (1)荣立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加50分;荣立二等功加30分;荣立三等功加10分;优秀士兵(含优秀士官)加3分;受营及营以上单位嘉奖加1分;受连嘉奖加0.5分,所有奖励按最高的一次计入总成绩。
  (2)符合安置条件的一期士官加5分、二期士官加10分、三期士官加15分、四期士官加20分。
  (3)服役期间入党的,正式党员加4分,预备党员加2分。
  (4)革命烈士子弟加20分。
  (5)是独生子女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每人加0.5分。
  (6)女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加2分。
  2、减分内容
  1、服役期间受行政看管处罚的,一次减4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次减4分、6分。
  3、服役期间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次减10分、15分。
  4、服役期间受降职、降衔处分的,一次减20分。
  5、服役期间被撤职或取消士官资格的,减25分。
  6、服役期间受劳动教养处罚的,减30分。
  7、以上所有惩处若有多次、多项处罚,按最严厉的一次计算。
  8、属个人原因,经组织同意提前退伍的(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退役士官)减6分。
  9、在立功等奖励中弄虚作假,经审档查出或举报后调查属实的,减去增加分数后,再扣除相应分数。
  第六条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七条 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接收退伍义务兵档案时,进行严格审查,并吸收部分退役士兵代表参与审查评分。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档案中要有明确的记载,须有正式的立功卡片,并持有证书、证章、喜报;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也应具备上述材料;受营及营以上单位嘉奖、连嘉奖的,档案中必须有正式奖励卡片;评功、评奖材料必须符合规定。
  第八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两人以上分数相等时,在档案中和其他方面查找优秀点(如入伍时间、职务高低、奖励层次即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的方面)的方法加以区别。
  (二)召开安置会议选择单位时,退役士兵接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由下一名继续选择,待该名退伍义务兵到场后立即参加选择,全部人员选择结束后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安置权利。
  (三)退役士兵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置会时,经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由家属或其他人持被安置人书面委托书、《退伍证》,代表其选择单位。
  (四)选择单位后不及时报到,超过一个月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将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不能按时报到属个人原因的,后果由自己负责;属用人单位原因的,市属安置指标,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起诉;区属安置指标,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
  (五)凡选择了工作或申请“自谋职业”安置的,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安置。
  (六)属独生子女的,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报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加分。
  (七)指令性安置指标不能满足安置任务需要时,其余退役士兵一律按自谋职业安置。
  (八)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全过程。
  (九)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文化考核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十)退役士兵对考核分数有查询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批转《津南区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津南政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津南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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