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带学生证乘坐动车有优惠。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铁路客户服务中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