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一并转让怎么理解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地役权不是必须一并转让的嘛,那不就视为第三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了,他自己还能违约吗

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吧。。。。。。地役权一并转让和第三人有什么关系?
【地役权一并转让】是指: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两个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之间的关系。A是需役地人,B是供役地人,但是A、B未登记。后来B将供役地转让给C,C就可以对A行使抗辩权。追问

噢噢,我理解错了,A是地役权人,A转让时地役权才转让?
那C对A行使抗辩,A应向B主张违约?是这样么

追答

一并转让是指在抵押时,A既拥有用益物权又拥有地役权时。
A可以向B主张违约(个人认为)

追问

还有抵押财产的确定是什么意思啊,确定什么...范围?执行?还是什么

追答

确定范围,抵押财产的确定是针对浮动抵押物的。当发生《物权法》196条规定的情形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2-17

    概念

    地役权: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举例:小学为方便坐地铁,与旁边的工厂约定,学校借工厂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小学就是需役地,工厂就是供役地。

    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5)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谓地役权一并转让,就是在这个物权上面设立有地役权,由于合同仍处于有效期,所有权的转让,不得影响之前的地役权。

第2个回答  2018-02-02

地役权一并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应当一并转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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