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脱离物的物权变动可以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如遗失物和盗窃物等在物权分类中属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有原则必有例外,那么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形也比较多,比如: (1) 盗窃的赃物; (2) 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3) 埋藏物、隐藏物(其实这还是有主物); (4) 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如汽车。此外,与不动产分离之前的不动产出产物、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劵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和盗赃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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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2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很多啊,比如说下列动产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1) 盗窃的赃物; (2) 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3) 埋藏物、隐藏物; (4) 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如汽车。此外,与不动产分离之前的不动产出产物、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劵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和盗赃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占有脱离物的物权变动可以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形也比较多,比如: (1) 盗窃的赃物; (2) 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3) 埋藏物、隐藏物(其实这还是有主物); (4) 有产权登记对抗效力的动产,如汽车。此外,与不动产分离之前的不动产出产物、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劵表示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三)促进诚实信用 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原权利人的责任感。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

为什么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的原因如下:占有改定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此时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以及我国的交易市场的第三人的信赖等。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对于善意取得是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但是不适用脱离物,也就是指丧失占有的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权人...

遗失物和赃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二、占有脱离物...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什么意思?
意思: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

善意取得为什么禁止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二、占有改定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
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在物权变动立法上的方针,即物权变动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既不需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使标的物尚未现实交付,只要合意形成,债权人即被视为所有人,就承担标的物意外受损的风险。依债权合同设立、转让物权时,物权变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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