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7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此外,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局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复制、查阅、扣押有关的原始凭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