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10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 世界工人运动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最终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