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08年开始执行是否意味着原《劳动法》失效?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研讨中心

——HRBAR

前言:
《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本法的颁布对我们工作产生的巨大影响在这里无需赘述。身为人力资源从业者的我们正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努力在正确理解本法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应对操作办法。由此我和树青商量决定,我们员工关系版致力于“站在众多BAR友的肩膀上”,从《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款的理解、规章制度的建立、个案问题的处理这三个方面,梳理大家的问题、筛选大家的回复、汇总大家的智慧结晶,制作一个属于我们HRBAR的“《劳动合同法》研讨集锦”与大家分享,希望该成果能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准备实施办法:将大家的相关问题及回复在此贴不断补充更新,我们在大家的研讨发言中总结出一个最适当的解释或应对操作办法,分门别类的为大家整理出来。
在此,也希望大家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已做出解释的不同或补充意见),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改进为大家提供一个最好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版本。

在此感谢参与研讨,贡献智慧的BAR友们:(陆续更新中)
云青、树青、玉金、丽华、艳春、彬彬、佟磊、晓莲、红梅、敖庆、立新、建华、黄龙、媛媛、杨林
王京、刘伟、明阳、国辉、淑娟、石蕾、叶农

正文:(陆续更新中)

1 法律条款理解

1.1 总则

1.2 劳动合同的订立

1.2.1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我的理解:一、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有9个必备条款,若某一条款描述有问题应该是部分无效。二、不知界时国家是否印发新的劳动合同书范本,不知有关休息休假的内容如何能在新范本的劳动合同书中详尽规定?所以我认为这类约定更多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约定,同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2.2 今年下半年要签订的合同是不是要按新的劳动合同法签订?
应该按新的来做。这样避免了明年1月1日起要大规模修改劳动合同的重复劳动。
我的理解不同:2007年下半年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无须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来修订。理由一:新法还有很多需要从其规定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理由二:2008年1月1日后,原劳动合同与新法相悖的条款自然失效,根据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才是避免了重复劳动。
1.2.3 如有员工在新法实施前已工作满10年以上,但距退休还有15年,新法实施后,该员工是不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是新单位,并且是第一次签合同,可以不签,如果不是新单位,具备一个条件就应该签。
我的理解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如果不是新单位,则在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而不是新法实施后即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新单位,则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4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我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附有什么连带责任?(70% 吗?)若是劳动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员工给予公司经济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所称的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连带性质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由于劳动者为正常办理终止或解除手续(如未办理交接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连带责任在承担上并无比例的限定,劳动者原单位可任意选择劳动者或劳动者现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若劳动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企业为之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有权以劳动者欺诈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请注意的是,证明劳动者“故意隐瞒”须在录用该劳动者的过程中留足书面证据,如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通知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1.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4.1 禁止解除条件,比如说员工生病情况,职工有三期类的等等,如果在合同期满的时候,职工得了这些病怎么办?
合同期满的时候有此种情况要延续,职工享有这种权利,只要是在办离职手续之前,就要给其医疗期,直到医疗期满,才可以办终止手续,此段时间发的医疗补助金等可以低于正常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充意见:进入医疗期的工资发生变动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约定。
1.4.2 怀孕期的女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是否可以和其解除合同?
如果怀孕期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制度中规定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可以解除劳动,那你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5 特别规定

1.5.1 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我的理解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描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劳务派遣者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者与用工单位从《劳动合同法》中看不到需要约定竞业限制的文字描述。

1.6 监督检查

1.7 法律责任

1.7.1 企业解雇员工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的差异?
关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来讲现在来看不到差异了,只要是企业解雇的,不管是定期还是无固定期限,只要是企业主动提出解除的都要给经济补偿。
我的理解不同:对于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使员工提出不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这个机会。

1.8 附则

2 规章制度建立

2.1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2.1.1 尽量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保持良好的沟通,未协商好之前宁可不出台敏感的规章制度。
2.1.2 把必要的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文写入劳动合同中,变成相应的合同条款。
2.1.3 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各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
2.1.4 制定与实施的程序合法;
2.1.5 履行了告知义务。
2.2 招聘入职环节应关注的点
2.2.1 员工背景调查
2.2.2 企业情况告知
2.2.3 薪酬职位承诺
2.2.4 劳动合同条款协商
2.2.5 拟聘用员工评价
2.2.6 员工申明
2.2.7 公司管理制度的告知
2.2.8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协商确定
2.2.9 劳动合同文本与各类协议的签订
2.2.10 劳动合同期限的设置

2.3 劳动合同管理中应关注的点
2.3.1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3.2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3.3 其他事项变更必须要履行协商程序。

2.4 请休假管理

2.5 奖惩管理

2.6 离职管理

2.6.1 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后,给其试用期,他提前三天就走了,企业是否可向其索取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能以办理户口为由收取违约金,所以该员工无论是在试用期间辞职还是在转正后辞职都没有本质区别。
2.6.2 如何在规章制度方面有效约束为员工将用人单位当做办理集体户口的跳板?
暂时无适当可行的解决办法。

2.7 违约金

2.7.1 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此问题在国有企业并股以前普遍存在,办北京户口的问题应该说没有办法约定,因公安部门已经准许其进京,故户口一旦办下来也不可退回去。此种情况下,关键是看以什么名义引进该员工,如果是属于高技术人才,公司可以直接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能够到公司有竞争性的岗位去。但是至于服务期,只要没有提供培训,服务期是绝对约束不了的。

3 个案问题处理

3.1

4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企业应做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4.1 培训:
4.1.1 高层管理者:人工成本合法;劳动关系合法;内部系统要求。
4.1.2 HR管理者:自我角色定位与扮演;应对新法的体系建设;策略实施;上下沟通引导。
4.1.3 中层管理者:针对新法公司内部应对程序的执行力与执行能力。
4.1.4 员工:正确理解新法;知情权;程序执行;反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5
换汤不换药.但是多多少少对我们有一些好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废...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没有作废了的。劳动法里的合同部分作废了,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动废止,但劳动法里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以及前面的相关解释还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重新立法,并没有涵盖...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溯及既往吗?
06年签订的合同,要分两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据《劳动法》,08年以后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之前的事项,当时没有规定的,而后《劳动合同法》有新规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关于单位与劳动者...

新的劳动法什么时候出台?
《劳动合同法》的确是08年1月1日起实施 但是首先告诉您 您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解决您的问题 因为法律是不能溯及即往的 也就是说08年前发生的事不归这个新法管 当然 您可以根据现在的《劳动法》维护您的权利 您有没有签劳动合同? 如果签了 那么“3个月试用期后就交保险”这样的话有没有写...

请问劳动合同法通过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
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对自08年1月1号之后的劳动关系负责,08年之前的劳动纠纷依旧按原劳动法的相关条例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第二,关于超时工作补助的规定是《劳动法》的内容。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法》是否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并非完全重合。《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与明确,而《劳动法》则覆盖了更多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法规是哪年的新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的劳动法就是最新的,劳动时间与旧法一样。新劳动法全文地址:http:\/\/www.qm571.com\/eWebEditor\/UploadFile\/200711916412285.doc ...

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
与1995.1.1起实施的劳动法是两部不同的法规,并不是新法代替旧法,而是新增一部法规。所以2008.1.1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1.1前适用劳动法及其它相关的劳动法规,在2008.1.1后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劳动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法中与劳动法规定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最新劳动法08年前的怎么算
劳动合同跨08年的。合同到期,补偿金从08年开始算。合同未到期,从合同开始年份到现在算。连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年前的工作时间也算。08年实施的是 劳动合同法。是根据 劳动法 制定的,没有新旧之分。

新劳动法颁布后是否对之前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最后倒数第二段的话 ...

08年之前签的劳动合同,现在是否根据新劳动法有所改变呢?
2008年是按1995年的劳动法来约束的,但是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得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处理,至于是否改变,得看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不适用的地方,如果有的话,那么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