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扩展资料:
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有以下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扩展资料:
与发达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我国广大残疾人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残疾人公共服务理念不到位。就政府而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高度集权的公共行政传统,缺乏具有服务理念的行政文化环境,不论是与残疾人服务有关的部门,还是公务员个体都普遍存在对残疾人服务重视不够的现象。
2、残疾人权利保护未得到足够重视。虽然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社会中仍存在一些关于残疾人的不全面的认识:残疾即残废;残疾是个人命运中注定的悲剧和灾难,不可违抗;不把残疾人看作是事实上的公民等。
3、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单一。目前,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涉及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人事等多个部门。而且过于行政化的管理风格和单一的公共服务主体容易使残疾人公共服务事业缺乏活力和效率。
4、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职责不清晰。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服务与个体发展服务,保障其基本权益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然而,现实中却普遍存在着残疾人公共服务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不规范、残疾人公共事业发展缓慢等现象。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网-中国残疾人法律制度概况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