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购房前缴纳了5万的定金,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但是因为房屋没有封顶,所以还没有办理贷款手续。现在想退房,在缴纳违约金后,能否还要扣除定金?
我在网上查了,定金有两种: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时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定金合同并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当事人将来签订主合同的担保,该种定金在法律性质上被明确为“立约定金”(或称“订约定金”),和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履约定金”在性质上并列,在法律功能上区分。
前者担保双方在具备签约条件以后签订主合同(即房地产营销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者担保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履行合同。
我觉得我交的定金是属于“立约定金”,在签订合同时,自动转换成房款了,应该退还,不知道是否有法律保护?
另外,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说:“要扣除定金、违约金”,这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因此,我觉得“立约定金”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就自动转化为房款了,另外,立约合同也自动解除了。
帮我解决问题的朋友,能否告诉我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持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