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实施财产保全的时候对方没有提出异议,而在法院送达履行通知书的时候提出异议是否也会停止执行呢?

法院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的时候第三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而在五个月后债务到期后法院送达履行通知书的时候提出异议,法院是否会停止执行呢?如果第三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另案起诉还是申请笔记鉴定?是否可以直接向执行法官申请笔记鉴定?

法院送达诉讼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冻结被告的债权,但是,这个债权的多少没有确定。如果是法院在送达诉讼保全裁定时有调查笔录,协助执行单位或者协助执行人承认有该债权,并且明确了债权的数额和到期日期,则可以作为进入执行阶段的执行依据使用。但是,这里面存在一定的变数。比如说,在诉讼保全阶段,协助执行人虽然承认该债权,但是在到了履行期限后,协助执行人发现该到期债权因为协助执行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等原因致使该债权缩小,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血药扣除保修金,则协助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如果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人(此时应改变称为为到期债权第三人)向法院就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则法院只能就没有异议的部分强制执行,而对异议部分则无权进行审查,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至于说到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因为执行法院无权审查到期债权第三人的异议,故执行法院不能进行审查,也无权进行笔迹鉴定。债权人只能要求被执行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起诉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加之被告方不协助,则代位行使权利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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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6
不得停止执行.必须依法强制执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裁决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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