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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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比率逐渐上升,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大,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低龄趋势越来越严峻。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未成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对策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防治,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提出若干对策: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加大力度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活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这些对策无疑于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有益的,但我认为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保护原则。所谓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这一原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而提出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是非模糊,但可塑性很强。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的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时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因素外,客观外界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的成长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作用。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来看,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这一问题上都应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教育保护包括教育和保护两个方面的内容。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保护原则是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即是指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诉讼、审判、刑罚的适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教育保护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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