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空抛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对于高空抛物的认识,人们经常停留在道德层面,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公共安全责任的淡漠。生命安全意识不足、漠视公共责任、监管机制和手段不够,使得“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俨然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对于高空抛物,法律已经有比较严格的“无过错原则”: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但现实中人们对这一行为的严重性,认识往往不够,这需要家庭、社会、公安共同努力强化,广泛教育和警示人们严格自律,戒除抛物陋习。
治理高空抛物,监控和处罚等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要杜绝高空抛物,还是要提升居民整体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如果每个人的文明意识都提高了,能够自我监督,高空抛物自然会慢慢消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来论:莫让高空抛物成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