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确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这个条例是北京市的一个条例,应该具有比较强的参照性。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但在认定独生子女身份的问题上,应该没有太大的差别。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94502.htm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