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意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内容或岗位,但我工作两年期间内已经多次被调整工作内容,但现在我实在不想再进行调整,因为调整次数太过于频繁,而且对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和内容非常不满意,该怎么办?
之前有查资料说对这种情况,“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此类约定(应当认可用人单位依合同享有的用工权,但为了防止单位滥用用工权,当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我能否拒绝调整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