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学生在实习期,上个月在长春欧亚商都做一名营业员。可第一个月的工资却给我发的不对。

之前业务有过口头协议给我们营业员提层是百分之1.5。可开完了工资却说是百分之五了,和原来说的根本不一样,虽然只是口头协议,可我们营业员几个人都是被骗了的。在月末我休息的时候丢了东西价值1000+,调了监控录像却什么也没交代,现在就要我们赔偿。算上提层足足扣了1000块钱,我想问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你的问题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单位发给你的不是工资,而是补助,则不能扣发,因为你们对东西的丢失没有责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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