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实务2个业务题 要求详细计算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车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每辆车的成本价为6万元。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2、某宾馆附设餐饮和商品部,本月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餐饮业收入20000元,零售商品收入10300元。
要求:计算应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和增值税(该企业增值税采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法)。

1、汽车厂这道题出得很不严密,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9*300*17%=459万元
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增值税专用F票认证抵扣,题中没有给出这个条件,只给了每辆车的成本价,成本构成中有的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F票认证抵扣的,有些是没有增值税专用F票不能抵扣的,所以无法确认当期的进项税额到底是多少,如按每辆车的成本价6万元计算进项税额(实际情况不会是这样的),进项税额=6*300*17%=306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459-306=153万元
2009年1月1日实行的新消费税条例没有8%的消费税税率,如按8%计算消费税,则
应缴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9*300*8%=216万元
2、宾馆的客房收入和餐饮收入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而零售商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上文现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将此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因此,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某宾馆附设商品部销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20000)*5%=3500元
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所以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10300/(1+3%)*3%=300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23
1、增值税=(9-6)*300*17%=153万元
消费税=9*300*8%=216万元

2、营业税=(50000+20000+10300)*5%=4015元
增值税=(50000+20000+10300)/1.03*0.03=2338.83元
第2个回答  2013-05-23
消费税=90000*300*0.08=2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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