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建筑法里关于采光权的规定?

我家有房子后面是所小学,小学原来教室离我家墙壁不过5米,现在已拆了,欲在原处盖一四层教学楼。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怎么从民法、建筑法或者其他法律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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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1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21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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