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依法定程序移交他人享有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25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3条规定:

①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交送双方签字盖章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用药品及烟草制品的商标,受让人还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转移。

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③为维护公众利益,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6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与第36条规定:

①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③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④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药品、烟草等商品的商标时,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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