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6号来的这个公司上班,当时说3个月试用期,进来时也只填了个表,个人信息之类的,没签合同,但是表最后有句如果一年内辞职,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将作为培养费,然后让我签了名。公司是20号发工资,10月份那次也没发我半个月的,11月才发1个月的,现在快三个月,我打算辞职了,12月的工资也没发呢,请问现在我辞职还能拿到多少。我手头上还有点工作没做完,我是做设计的,所以即使我做完还要等别人校核,审核,还有安监局要评审,我不可能等这个项目完全通过再走的,公司会不会以这个为理由不让我走,或者扣我钱之类的,谢谢大家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十月份参加工作,工作单位至今没有同您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的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该表“如果一年内辞职,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将作为培养费”的说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工作单位没有为您提供专项培训,不能对您有服务期的要求,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扣发您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单位没有同您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而且,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去解除劳动合同。您随时都可以辞职,并要求工作单位同您结清劳动报酬。
您的问题可以先找工作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甚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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