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属于异地入伍的军人,因为退伍的时候档案是寄到入伍地,可我不是那里的人,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到时候怎么办理落户手续才能回到老家落户,而且退役金是在我的入伍地领取还是老家领取呢?求了解情况的人帮忙下,谢谢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①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
②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应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4月至6月。
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由落户地乡(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前往安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_百度百科
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一、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在部队办理退伍手续是,部队开具《行政介绍信》,办理《退伍证》,你持这两个证明材料到民政局报到时,民政局会给你开具落户介绍信,带上相关证明材料(落户到你父母户口本上的,需要带上父母户口本;落户到爱人户口上的,需要结婚证及爱人户口本)到当地公安局的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在办理落户时,如果没有身份证,可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