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每名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双方均不能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程序为:一、职工申请。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单位核实。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