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另一方可以去投标吗?

如题所述

您好!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法规定进行投标的,投标无效。因为两家分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即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单位,因此存在关联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两家子公司间存在利害、利益关系而导致投标无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27
以个人觉得不可以。
第2个回答  2024-08-22

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时,在一般情况下,其中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中,另一方是不被允许投标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防止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对于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两家分公司而言,它们之间显然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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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如果允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之间相互投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围标串标,即投标人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串通,以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潜在问题,当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时,如果其中一方组织公开招标,另一方通常是不被允许投标的。这样做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招标文件、行业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允许或禁止此类行为,或者行业规定中有相关要求,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如果对于是否构成利害关系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第3个回答  2013-05-27
实际是可以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一、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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