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时,在一般情况下,其中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中,另一方是不被允许投标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防止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对于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两家分公司而言,它们之间显然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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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如果允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之间相互投标,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围标串标,即投标人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串通,以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潜在问题,当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时,如果其中一方组织公开招标,另一方通常是不被允许投标的。这样做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招标文件、行业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允许或禁止此类行为,或者行业规定中有相关要求,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如果对于是否构成利害关系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