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物和从物关系

饭店里给的一次性筷子是饭菜的从物吗?或者说饭店里提供一次性消毒筷子是否应当另收费?或者这不是主从关系,但请用民法回答.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定义

主物: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注: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

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扩展资料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该物体的目的必须是永久性的。 实用程序必须始终帮助主体的实用程序。 该效用不限于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 例如,备用轮胎是车辆。 它仅用于主要物品的经济效用的临时辅助,而不是用于物体。 

如果租户带来的窗帘和窗帘生活,他们不是房子的对象。 但是,对象暂时与主对象分离并保留为对象。 如果船的桨由于修理而暂时与船分离,则它们仍然是船的物体。

2、对象属于与主对象相同的人。 该对象必须属于与主对象相同的人。 如果汽车的所有者暂时借用了另一个人的备用轮胎,则不能将其视为汽车的奴隶。 但是,如果对象的所有者不属于所有者,并且所有者的所有者将其与所有者一起出售,则购买合同有效。

3、对象必须独立的部分而不是主要对象。 主题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对象也是一个独立的东西。 例如,窗户和房屋,汽车和轮胎,适合上衣和裤子,鞋子的左脚和右脚都是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主要物体和物体之间的关系。

4、交易必须视为事物。 交易中有特殊的习惯,不被认为是来自客体,而必须来自物质理论。 例如,一袋米饭。

该对象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当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未同意相反时,当主要对象的所有者处置主要对象,效果和从属关系时,如 转移主要对象的所有权,也转移对象的所有权。

当事人未具体约定的,不得签订合同主体的主体,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有效性,不得撤销合同的对象; 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有限,那么限制和如果设定抵押,抵押和财产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从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主物是“从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结合在一起使用而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就是“主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主物和从物的划分一般要按照以下几个标准: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意义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
(2)主物和从物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3)主物和从物必须具有可分性。
(4)主物和从物应为同一人所有。
(5)区分主物和从物,应充分考虑交易的习惯及当事人的约定。

从交易习惯来看,去饭店吃饭是要提供筷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作为主从的关系
但是如果饭店里头的一次性筷子是店主有偿提供的话,他们声明不免费提供有价消毒筷子,他们可以要求收费,这是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7-20
筷子和菜不是主物从物关系。
第3个回答  2020-11-14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从物:《民法通则》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但《合同法》第164条和《物权法》第115条采用了这一概念。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例如,备胎是汽车的从物。仅为暂时性辅助主物经济效用的,不为从物。如房客居住时带来的窗帘、门帘,不为房屋的从物。但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仍为从物。如船舶之船桨,因修理而暂时与船舶分离,仍为船舶的从物。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能认为是该汽车的从物。但是,从物虽不属于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将其与主物一起出卖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主物是独立之物,从物也是独立之物。例如,窗与房屋、汽车与轮胎、西装上衣与裤子、鞋子的左右脚均为物之部分关系,不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已从物论。例如,装米的麻袋。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
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民法》王利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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