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诉讼案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诉一个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驶一审管辖权。但为了避免特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的诸多不便,《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例外规定。那么,那些情况下原告得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呢?

  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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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03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五种情形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3、14、15、16条)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二款 )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三、四款)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1条)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民诉意见第12条)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2-03
被告下落不明的或者非文职军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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