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化部办公厅通知
为推动文化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确保全国文化市场秩序稳定与健康发展,我部特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此规范旨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形象良好的综合执法队伍。现将此规范下发至各相关单位,请务必遵照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依据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指的是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这涵盖了两类机构:一是经法律授权的,对同级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是接受行政部门委托,接受委托机关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第三...
重庆市文化执法总队行为规范准则
重庆市文化执法总队行为规范准则旨在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督和管理。准则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旨在防止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发生。首先,不得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商业交易,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影响其公正判断。其次,...
公安机关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遵循"_"的原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书。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文...
文化行政执法是干嘛的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
五大执法改革基本定调
通过深化改革,建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监督地方机构的执法行动。县级以上地方执法机构则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执法人员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同时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于表现出色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