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思维导图:可能性判断推理 ?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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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9-27
  事业单位中可能性推理是逻辑这一部分必考的知识点,学过可能性推理的同学普遍会有一种感受,那就是听理论讲解的时候很清晰也会觉得很简单,等到做题的时候总会被迷惑性选项绕进去,容易选择一个错误的。归根到底是因为大家仅仅掌握了可能性推理当中最浅显的知识点,要想进一步提高这部分题目的准确率,需要对可能性推理有一个深层次的认识。
  当两个现象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我们就称这两个现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仅仅知道什么是因果关系肯定是不够的,了解因果关系的特性有助于我们提高对可能性推理的认识。特性包括五点内容:
  1.普遍性:
  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也普遍存在在可能性推理中。可以说可能性推理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因果关系。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所以当看到一个现象发生,人们就想寻求它产生的原因,“知果求因”由此诞生了;当有一个原因发生,人们就想分析它产生的结果是什么,对应的就是我们论证结构当中讲的“知因求果”;当看到已经发生的现象,人们就想建立与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因果共存”。
  2.时序性:
  因果关系总是原因先发生,结果后发生,两者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并不代表先后发生的两件事情就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根据两现象间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就作出它们具有因果联系的结论,就会犯“以先后为因果”的逻辑错误。
  3.确定性:
  因果联系是确定的。在一定的因果链条上,一定的因果环节上,原因就是原因,不是结果;结果就是结果,不是原因。如果把原因当成结果,把结果当成原因就会犯“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4. 复杂多样性:
  很多时候题干是比较复杂的,包括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例如:吃得多会胖;喝水会胖;不锻炼会胖。这个指的就是多因一果
  除此之外还有合因一果,也就是说几个原因同时发生才能产生这个结果,缺一不可。
  5. 客观性:
  因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认了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就会对事物情况做出随意的解释,出现“诉诸权威”、“诉诸大众”、“诉诸无知”等情况,而上述三个“诉诸”时常作为题目的迷惑性选项出现。
  以上五点可以帮助大家深入了解可能性推理,希望同学们可以在自己学习的基础上深入的去研究一下可能性推理的特性。做题目的时候多思考,这样可以帮助大家提高可能性推理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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