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案例

1.铜长乡瑶山哈尼上寨开除村籍事件:2001年2月
瑶山哈尼上寨是云南省金平县铜长乡比较偏僻的自然村。2001年,哈尼上寨要修人畜饮
水工程。村民卢进法拒不交纳筹集款并殴打村民小组长李祥。2月2日,哈尼上寨村民小
组召集群众会议以不参加公益事业为由将卢进发等7户卢姓村民开除村籍。4月8日,被
开除村籍的卢进发女儿出嫁,该村罗家福等18户去帮忙,群众大会当即决定对着这18户
人家每户处以66元的罚款,并于6月前交清,否则也作开除村籍处理。消息传到乡政府
,乡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哈尼上寨调查处理,等工作组到达哈尼上寨时,18户村民
的罚款早已自觉交清。工作组告知他们这样的罚款应当退还,他们却表示是自己错了,
不要求退还。4月14日,被开除村籍的7户人家中有老人去世,这一次没有任何村民前去
帮忙。工作组前后到寨子里做了4次工作,仍然没有解决问题。
2. 头人的权威
滇东南罗平县某乡一哈尼族村寨因修公路而被征大片田地,致使一些村民因无地耕作而
丧失部分生活来源。为此,县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地
给被征地的农户发放征地补偿款和部分生活补助金,并引导农户从事副业生产。部分农
户在拿到补偿款后并没有用于生产,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就业指导,而是买酒买肉,。
年末,这些农户以补偿宽太少,不足以维护生计、发展生产为由,要求政府再次支付补
偿款,县政府相关部门虽多方劝导,终无有效的解决办法,只得从财政中拨付。几个月
后,情况再次发生,这设计有人建议邀请当地哈尼族的几位头人来解决此事。问题果然
顺利解决,农户没有再要求增加补偿款。
3. 有效的民间调解方式:北方一村子的建房纠纷
C、D世代居住在A村,三年前,C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四间双层结构的楼房并筑有一个院
子,2002年3月,因修路拆迁,D在C家正前面建新房。D要在自家后墙正对C家院门的地
方开一个大窗户通风,C坚决反对,因为当地风俗认为别家的后窗正对着自家大门的话
,将坏了自家的风水。双方争执不下,矛盾越闹越大,甚至不惜打官司,要闹上法院解
决双方间的问题。这时,人民调解员E介入调解,在了解情况后询问了当地一些老年人
有没有折中的法子,经多方打听得知如果在院子里修一个照壁就可以解决坏风水的问题
,于是建议D如果要开后窗,就出钱在C家院子里修一个照壁,D表示同意,C也认可这种
解决办法。两家矛盾消除,重归于好。

对上述案例加以分析,归纳出法律在解决社会冲突时可能出现的几种不同效果。

第1个回答  2006-04-26
从案例1看,按照一般法理,群众会议以不参加公益事业为由将卢进发等7户卢姓村民开除村籍的决议是无效的决议。后来对村民进行罚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无效的决议。

从案例2上看,政府的执行力显然不如在少数民族中头人的执行力。按照一般法理,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不应当建立在某些个人的权威之上。

从案例3上看,按照一般法理,民间一些接近迷信的风俗不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公力救济。

但是,一些善良风俗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如果不影响社会的稳定健康状态,甚至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状态,就可以排除一些民事法律的适用。司法和行政机关在遇到一些少数民族地方的善良习惯和一些地区无害社会的善良风俗时候,应当在引导的同时,也要尊重这些已经形成一定社会规范的特殊规则。当然前提是这些规范不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以追求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最大社会效益。

反之,如果一味以机械的遵照一般法理进行行政和司法,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不能体现法律在解决社会冲突时的作用,降低法的价值和功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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