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与解释(二)第一条是否相矛盾???请教专家!~~~

第1个回答  2012-08-15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这两个条款并不矛盾啊!《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意思是说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果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产生矛盾,起诉到法院,法院通知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补办。如果没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情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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