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住所、肖像权的问题。

我的教材是杨立新老师编的民法教材,在教材中,有几个问题。

关于住所的问题 :书中说到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心素(即久住的意思)和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那么我想,假设我的户籍在广州(无心素),但我经常居住在北京(无心素),而我心中却向往上海(心素),那么,我的住所是在哪里呢?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 :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那么,假设我未经他人同意,不以营利目的地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是用相机拍别人,别人是否有权制止?我侵犯了别人的什么权利?使用专有权?

最后一个问题: 像《民法通则》第100条,构成条件就是:一、未经过当事人同意。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肖像。如果只满足一个条件,是否构成侵权?

麻烦前辈们指点我,非常感谢!

我认为住所应认定为北京的居所。因为按照要求不但是经常居住而且想在这里经常居住,二者应当同时具备。至于你自己说向往住在上海,但是心理活动没有外在证据支撑,而北京却可以让大多数人认为是你的住所,因为你不但经常住,而且还住了很久,虽然语言可以否定,但是事实确实住了很久。

肖像权的问题,老师们也说过目前的立法,过于狭窄,这个“用于盈利目的”制约了人们维权。要想维权只能往基本人权上靠了。

有可能涉及到荣誉权和名誉权,因为如果是知名人士,肖像被非法利用,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会降低当事人的美誉度,给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维权。追问

如果久居北京的事实让大多数人认为北京是我的住所,但是我没有在北京长久居住下去的意思,这样不就是没有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了吗?北京还能是我的住所吗?

追答

一般是有层级的,首先考虑户籍地,已经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的,再考虑经常居住地,还要排除探亲、治病、被派出工作等例外因素。所谓“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明确了经常居住的事实。至于心理向往的地方,跟诉讼没有任何关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