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和前妻离婚2年多了,孩子4岁了,她从没看过一回孩子。当初考虑她没经济来源所以一分钱孩子抚养费没有要,判决书也这样写的。 现在她在进口商品超市打工,一个月最少2300元的收入,并且“可能”已结婚。我可不可以重新起诉她?向她索取孩子到18岁时每月百分之三十的抚养费大概是700元?如果她为逃避给孩子的抚养费而辞职不干了我还能要到这份钱吗?她已是违法了,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她没尽到义务。她如果反复上班又不上班或就是不上班逃避给孩子的抚养费的话怎么办?适用于法律哪几条? 我要打官司怎么写诉讼书 抓住法律的哪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