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电动车醉驾 入刑,控方的法律依据称,电动车超标,视机动车管理。我不懂,如果电动车超标,视机动车管理,那驾驶超标的电动车,应当持驾驶证和行驶证。警察日常应当对这类电动车检查“双证”,但是,事实上没有这样做。不这样做,警察是否构成“不作为”?
另外,我国法律不是说“取消比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无罪。把超标电动车视机动车管理,是不是“比照”?
现在,想当然司法太常见了,象原来,全国多地,都对“闯黄灯”按闯红灯处罚。现在,对超标电动车视同机动机处罚,是不是也是“想当然”执法?
请高手律师指点!